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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与环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和优秀毕业论文评选暂行办法

2017-05-19 22:30:49  点击:[]

为加强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进一步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质量,充分发挥评选、奖励活动的引导、示范和激励作用,调动指导教师和学生做好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创新,表彰先进,制定本办法。

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

第一条 本科毕业论文总成绩由答辩成绩和指导教师成绩两部分构成:

论文总成绩=答辩成绩*50%+指导教师成绩*50%

其中,答辩成绩由答辩小组给出;指导教师成绩由学生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给出。

答辩成绩在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小组给出,原则上答辩小组不能答辩本答辩小组成员所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成绩分配: 答辩成绩90分以上论文数不超过答辩小组答辩论文数20%,80-90分(含下线,不含上线,下同)论文数占答辩论文数40%,70-80分论文数占答辩论文数20%,70分以下论文数占答辩论文数20%,所有数量均以四舍五入计算。

第三条 答辩成绩70分以下论文原则上不通过毕业答辩。

指导教师成绩在答辩结束后,由指导教师参考答辩成绩给出,只能在答辩成绩上下5分范围内浮动。

学生对答辩成绩存在争议,可在答辩结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再次答辩,并给出最终成绩,不得再次申诉。

优秀毕业论文遴选

第六条 院级优秀毕业论文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论文总成绩审核、推荐,评优比例不超过该届参与答辩毕业论文10%。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从院优秀毕业论文中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评选,比例不超过该届参加答辩论文总数3%。

论文复写率与引用率之和大于15%者,无评优资格。

学院将评选出的院级优秀毕业论文名单和推荐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毕业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问题,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异议。经查实,取消其优秀毕业论文入选资格。

第十条 学院对获得院级本科优秀毕业论文的作者和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施行,由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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